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条件

注意:我说的是新办企业申请(暂认定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而不是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谢谢这位朋友的热心,但是我已经说过是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而不是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新办企业尚未营业,何来销售额之说?我所说的条件肯定是跟公司规模有关的,譬如注册资金、人员规模、场地规模之类的。
一、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达到以下标准的方可认定一般纳税人,并进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自认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满6个月。\x0d\x0a \x0d\x0a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凡具有一定规模,拥岩拦谈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x0d\x0a \x0d\x0a  (二)原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不含)万元。\x0d\x0a \x0d\x0a  (三)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商贸零售企业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从事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行为(包括零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x0d\x0a \x0d\x0a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衡陪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经国税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x0d\x0a \x0d\x0a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预计达到粗碰100万元,可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期为自认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满12个月。临时期满,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x0d\x0a \x0d\x0a  上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书面乎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条件:
  一、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达到以下标准的方可认定一般纳税人,并进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自认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满6个月。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凡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
  (二)原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不含)万元。
  (三)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商贸零售企业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从事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行为(包括零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经国税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答顷芹,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预计达到100万元,可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期为自认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满12个月。临时期满,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
  上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清毕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新开业的复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察丛肆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郑燃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包括暂定或者辅导期):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文第一款的规定,对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的(商业企业年销售败轿额超过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小规模纳税人仍应按国税函〔2006〕710号文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二款规定,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标准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暂定或辅导期)认定条件:(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不知道您能不能明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现就本市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认定标准降低,工业企业从100万降到50万,商业企业从180万降到80万。各级税务机关即日起按按新标准受理一般纳税人申请,对主动申请认定的亩改迹纳税人将予以优先认定,并安排税控系统安装和培训
二、2009年上半年需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2月底前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便尽快安迅并装防伪税控系统和组织培训。
三、自2010年1月起,对2009年全年销售额超过新标准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这是上海歼明的标准 具体更详细的信息请向你当地的税务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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