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保密小知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保密基本常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保密工作是各单位各部门办公室文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办公室的重要管理职能之一,对于涉外部门来说,保密工作尤为重要。作为具体分管保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如何抓好保密工作,我个人认为关键是抓落实。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抓落实,关键是抓好保密工作四个主要环节
经过多年的努力,尤其是《保密法》颁布以来,各级领导对保密工作都十分重视,保密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中央、省、市对保密工作都有许多明确的要求,各种规章制度也逐步出台和完善。在这种条件下,作为分管保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重点应该是抓落实,把保密工作落到实处,使《保密法》和中央、省、市的要求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抓落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抓组织落实,保密工作涉及面广。单靠一、两个保密干部是无法搞好的,必须建立完善的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形成保密工作队伍和网络,这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组织保证。我办多年来十分重视保密工作的组织建设,建立了保密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办领导、秘书处处长、保密干部、有关处室领导组成,明确了职责和分工,办领导第一把手亲自挂帅,直接主管保部职工的保密意识,才能保证保密工作取得成效。
第三,是抓制度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们开展保密工作不可缺少的依据和保障,作为分管保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抓好制度建设,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依据保密法规和规章,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制定和修订保密工作制度,使保密制度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是抓制度的执行。第二方面很重要,不能认为有了制度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不能很好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近年来,我办根据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新情况和我办的实际,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多项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例如《复印机、传真机使用的保密规定》、《密级文件资料收发运转管理有关规定》、《保密要害部门岗位责任制》、《涉外人员保密守则》、《计算机使用及上网保密规定》、《市外办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使用通讯工具的保密规定》、《市外办保密工作制度》、《市外办干部职工保密要求》、《市外办综合档案保密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利用各种机会宣传已经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是抓技术防范落实。自1996年以来,在办领导的支持下,我们积极地推进保密技术防范硬件建设,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添置、更新保密工作需要的设备。根据我办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先后购置了密码文件柜、碎纸机、微机视频信息保护机、密码传真机等保密设备,这些设备主要配备在办领导办公室、保密室、打字室、电脑室等保密要害部位。同时,还比较早地为保密工作部门配备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提高了文件管理的现代化程度。多年来这些设备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办还积极开展对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防窃听和防监测的安全检查,我们积极配合市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我办保密要害部门的设施、设备(包括电脑、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外国赠送的物品及办公、会议的场所等)进行了安全检查。
实践证明,抓好这四个环节,保密工作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就能取得成效。
二、抓落实,关键从自我做起
保密工作的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保密工作能否抓好落实,关键在领导和从事保密工作人员的素质。作为分管保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所担负的责任是很重大的,起着组织者、参与者、执行者“三位一体”的作用。所以,多年来我努力做到从我做起,身体力行,以实际行动来推动保密工作的开展,我的体会是:
(一)从自我做起,做学习的表率。虽然我接触保密工作较早,有一定的经验,但在新的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们的思想认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不能停留在原有水平上。要使自己的思想、业务素质能够适应新的情况,使自己的能力能解决新的问题,使自己的技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就得带头学习。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增强政治敏感性,不断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带头学习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治密的自觉性;带头学习钻研保密业务知识,努力掌握保密工作的新知识,研究新问题,不断丰富自己的保密专业知识;带头积极参加各种保密工作的业务会议、业务培训班、业务讲座,及时了解最新的保密工作动态和掌握最新的保密技术、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保密工作的方向,适应形势发展和保密工作的需要。
(二)从自我做起,做执行制度的模范。在工作中,自己注意带头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工作原则,自觉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在借阅密级文件时,带头做好借阅登记,阅后及时退还;密级文件不带回家批阅;对外交往中,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提供的文件,绝不提供;不随意复印密级文件资料;发送传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力求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要做到,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执行。
(三)从自我做起,做保密工作的有心人。秘书处的工作十分繁杂,作为部门负责人同时肩负着多方面的工作,要兼顾的面较广而保密工作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工作,并且属于保障性、防范性、经常性的工作
法律主观:
机关单位日常保密工作是交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依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法律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1.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三)什么是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什么是国家秘密载体?
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主要有以下四类: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六)保密工作由谁负责?
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者***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七)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系统)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分管保密工作的党政领导承担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3.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要管到哪里,研究部署和检查考核业务,要同时对保密问题作出安排和检查考核。
(八)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保密内容的学习;2.保密基本知识;3.保密技术、技能的培训;4.泄密案例的教育;5.保密工作经验的介绍;6.实际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研讨;7.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等。
(九)保密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1.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2.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3.保密规章制度的建设;4.保密宣传教育;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6.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7.重大活动和项目保密工作;8.保密技术防范措施;9.泄密查处工作。
2.保密知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4.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5.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8.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9.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10.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11.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12.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1.利益主体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3.标志不同。
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4.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
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5.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6.责任不同。
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
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1.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2.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3.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4.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5.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6.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7.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
3.保密知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4.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5.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8.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9.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10.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11.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12.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1.利益主体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3.标志不同。
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4.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
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5.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6.责任不同。
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
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1.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2.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3.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4.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5.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6.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7.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
4.保密宣传教育的基本知识
1.什么是保密法?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
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密法》的作用有三点:(1)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2)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3)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
4.《保密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答:《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
《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
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中央***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5.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6.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方针是什么?其主要含义是什么?答:《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7.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内容主要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同业务工作要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8.什么是保密教育?答: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直接目的,以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机关、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对象所开展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的传播工作。
它是党和国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整个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环节。9.什么是国家秘密?有哪些特征?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
二是程序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是时空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10.国家秘密的密级如何划分?答:划分密级的依据是这项国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级也不同。
造成的危害越严重,密级就越高。《保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11.什么是工作秘密?答: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12.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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