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跟前期物业公司解除合同,聘请新的物业,原物业以他们跟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移交资料。请问各位大侠有没有相关方面的规定,可以证明跟这跟我们没关系?原物业公司与维保公司签订合同为5年,现在服务了2年。谢谢,急!
合同未到期,物业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
法律保护,任游掘何一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野磨或颂伍。除非有法定事由,或者合同内规定的情形出现,否则物业公司单方无权解除合同,如果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这要看原来物仿睁业漏升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几年的,他们才签俩年的合同根本没有权力和你签5年的合同,返大老他们都解除合同了,你只能去找原物业公司。
可以解除,两个合同不能连在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