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支付,但不计息,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吗

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未签订协议,不用利息。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股东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纤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迅空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亩竖瞎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如果税务机关将其认定为关联方交易的话,是完全有理由核定股东的利息所得应缴未交的税款的,但短裂知期内或渣凳一个月内的周转属于正如源旅常的经营行为,否则还是建议做增资或纳税代开票为好。
不需要,你就当做是一般的往来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