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是85年参加工作的。一直在学校做临时工,2005年被辞退。只补偿了4000多元,请问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追回应该得到的补偿。怎么去办理?谢谢!!!
法律里没有临时工得概念。都是一样的劳动者,那么辞退的待遇也是一样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
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姿哗颂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芦纤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迹郑实施条例》第19条
一年为一个月工资,不到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能超过12个月,
05年的时候衫握国家新的劳动或带庆合同法还没有出台,所以我像你妈妈肯定也没有与校方签订合同吧,这样问题就比较难办了,不过你如果觉得不服的话可以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行答员会帮助你们和校方进行协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