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写论文,老师给改的提纲是“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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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是,随着
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薯春团的不断增多,转移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在我国,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来粉饰
财务报表,已成为
证券市场上人所瞩目的现象。本文拟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影响和信息披露问题作一简要的探讨。
一、关税方及关联方交易
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中的定搏手皮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类似,“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我国的关联方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
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于企业集团而言,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各个子公司之间都构成了关联方。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来说。关联方之间经常发生的交易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
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因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关联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使其定价政策既是交易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些上市公司借以进行资金转移或利润包装的主要手段。为此,需要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政策作详细披露。
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
关税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转移定价。
从理论上来讲,企业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但一般说来,转移定价是一个战略过程,不受市场一般的供求规律影响,而只服从公司战略目标需要。企业在进行关联交基差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关联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并非依据理论价格,而有所差异。在有些情况下,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甚至与其成本或市价相差甚远。一些企业为了种种目的,关联交易甚至是变相的馈赠。
具体而言,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木同企业、不同
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务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区的企业与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
和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为的是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3.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通过转移定价,可使与其有关联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
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特别是对外商的红利汇出、股息支付等都有较严格的规定。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
6.规避风险。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躲避政治风险。对于国内企业而言,也往往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7.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的转移定价。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三、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影响
一定的关联交易,将可以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可实现行业结构优化,因此,关联交易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异导致不同形式的利润转移,过分偏离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势必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人损失。
2.上市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大量的非正常关联交易,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公司质量的高低,从而导致
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3.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将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有悖于公平交易原则。一些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展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干扰市场交易秩序。
5.一些外资企业可能利用转移定价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最明显的就是外资企业的普遍亏损,而有的外商却在亏损的情况下连续增资。
四、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税务机关往往依据正常交易原则进行调整以确定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仅是税收,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因此,会计上也应对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比较可行的处理方法是,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转移定价的要素。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也是这么做的。我国1997年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要求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当关联方为企业时,企业应披露企业的经济性质、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经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对于定价政策,在《指南》中的解释是“指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例如,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否与非关联方价格相一致。如果关联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也应当披露是如何进行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 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l)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公司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2)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3)公司与关税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该规定同时规定,监事会应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应该说,这些要求还是较为严格的。
试论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披露情况来看,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披露尚存在较多问题:很多公司没有披露交易金额或定价政策,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协议价格”、“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优惠价”,“成本价”,没有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只有少数企业披露优惠的具体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实际上,正常市价、批发价、合同价、协议价、计划价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并未明确其与市价的关系,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底进行盈余操纵;二是部分企业担心过分的披露会泄露企业的
商业秘密;三是目前会计准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还很不完善,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没有要求企业披露决定该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从而将模糊性带入披露中。事实上,转移定价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因此,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应侧重披露转移定价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利润操纵,必须加强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的监管。
1.应当在准则或证监会披露规则中对转移定价的披露做出详细而可行的规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基本要素,包括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成本或者(可比)市价、再售价格、净利润率或毛利率、选择该方法的理由、与公平市价的差异及对财务报表
的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由独立财务顾问签发的关于关联交易是否公平的声明。对于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可能导致竞争逆势的信息,在进行成本效益权衡后,认为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披露豁免。但如果关联交易显失公平且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则不得豁免。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可借鉴
香港联交所做法,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并将要发生的交易的详细信息报证交所。
2.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监管机构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可鼓励投资者对其提出诉讼,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3.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通过审计确定企业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公允地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基本要素,尤其是转移价格,审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操纵利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