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从属性的哪些内容


1. 从属性在内容上包括:

(1)发生、消灭上的从属性;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兄渗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转让的附随性;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抗辩上的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的抗辩权;

(4)特定上的从属性,担保从属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初约定的债权。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与债务人修改合同的债权额、履行期限等条款,均构成担保人免责的有效理由。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担保合同的附随性的例外

最高额抵押合同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历唤续的交易中,其中一笔债务无羡烂脊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