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制作涉密载体包括起草秘密文件、资料和印刷、制作国家秘密载体。 1、起草秘密文件、资料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都要严格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 2、秘密文件、资料一旦定稿,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又称保密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由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查;然后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整个过程可以结合办文流程处理。 3、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刷的,应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印刷。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非定点单位印刷。 4、印刷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等,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规定销毁,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 5、使用磁、光、半导体等介质拷贝、刻录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适当位置标明密级,不能托交激简兆其他社咐配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 6、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承办人员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载体明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