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19(公证程序规则63条)

4、4、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索取书证等方法核实、审查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应起草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5、5、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种公证,从当事人提供完整材料之日起十天内(不含寄送复印件),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

6.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不服,对公证书的撤销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法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1.公证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独立办理的公证事务。

2.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3.申请公证的公民、法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属于公证处业务范围内的,公证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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