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ATE SHIPMENT
2.INV.NOT INDICATING SPECIFICATION OF GOODS,PACKING,ORIGIN AS PER L/C FIELD 45A
3.I/P DATED LATER THAN SHIPMENT DATE,NOT ENDORSED,AND NOT SHOWING CLAIMS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
IT4.CERT.OF ORIGIN SHOWING BENE,AS CONSIGNEE,AND NOT INDICATING L/C NO.AND B/L NO.AS PER L/C TERMS
1、 提单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
2、 发票中没有按照信用证的45A条款所指示的商品规格、包装形式和原产带歼首地。
3、 保单日期迟于提单日期,没有背书,没有显示索赔的货币。
4、 原产地证上的蠢数受益人、收货人没有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写,也没有显示信用证号、提单号。
你们不懂信用证???为什么不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和制单?单据怎么会出现这么多的不符点???说得不好听,这些单据做得一塌糊涂!这样操作信用证,怎么能够不失败?!怎么会不被开证行拒付?——开证行是拿着放大镜来审单的,说白了,有些开证行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而这样的单据,改旦开证行想付款都不可能!
唉!如此操作信用证,实在是外贸行业的悲哀!
自己不懂信用证这不是什么丑事儿,找人帮忙,或者请人代理都可以。信用证是国际
贸易结算中的精华部分,是要有专业人士,要有一定经验,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便操作的。
晚装运(即提单的装船日期神辩比44C规定的山瞎咐要晚)
发票没按照信用证45A栏的要求显示货物规格、包装与原产地。
保险单日期晚于装船日期,没有背书,没有显示如索赔按信用证货币进行
产地证显示受益人为收货人,没有按照信用证条款显示逗纯信用证号码与提单号码。
建议你们以后找个人帮你们做单吧,你们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真的不敢恭维呀,尤其是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