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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姿绝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灶扒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隐册昌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
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