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证上不去名字,但去公证处公证房子留给儿子可行吗?

父母协商离婚,家里只有一套现在居住的拆迁房。房产证上有3人名字(我已成年)。现父亲坚决不肯把房产证上自己的名字去掉,但同意去公证处公证把这套拆迁房在他名下所有的份额全部赠予我。
我想问,这种操作方法是否可行? 公证之后还要不要坚持去掉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
你好,房产证上父母两人各自持有的亏陆份额属于他们婚姻期间的个人财产,父亲是否自愿将他 名下的份额是否赠与给你,这是他的权利,与你父母是否离婚没有关系。房产赠隐基与协议在产权过户到受赠人灶空谨名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产权未过户之前,法律允许赠与人反悔。
这是可衫森行的。这个是做父母的一份心情,儿女是要领悟的,公证是表示赠予的合法和真实性,至于过不过户,也就是那会事,保证儿子有房子住,何必去掉父亲的名字呢!待父母老去,也就会自然而然的成为儿子的,那时过户也缺型顺其自或扮亩然了。
这个问题最好具体咨询一下公证处的人,既然赠与你冲碧了又何必坚持不去掉自己得名字散帆举呢,父母既然协商离婚了那财产还是要分割得,最好再好好商量一轿弯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