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例外)

1.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行为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事实和依据,不得处罚两次以上。

2.一物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旨在防止重复处罚,体现处罚过重的法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目前,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主体的表述缺乏独特的确定性。

4.违反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行政法;二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没有为冲突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5.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和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行政处罚是国家具体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秩序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制裁的范畴。

6.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和教育的手段。

7.目的是防止相对人以后重复同样的违法行为。

8、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9.根据该规定,一事不再罚可以定义为:行政主体不得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同一种行政处罚(罚款)。

10.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违反了一个规范还是几个规范,是由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几个行政主体管辖,都可以给予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其他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等。,但是不能再强加了。

11.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物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只限制了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没有限制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第二次或者多次适用。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职权重叠的情况下,仍然不足以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

12.可以说,这一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不成熟与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与协调。

13.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一件事就否定不罚原则的存在。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意志和精神,但在理论上并不成熟。

牛皮克拉斯的大致内容分享到此结束,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各位好,荔枝在这里为各位解答以上问题。行政法中一事不再惩罚原则,一件事不惩罚的原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我们往下说!

14、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是对“一事”即“同一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15.所谓“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或行政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

16.“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违反行政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客观上只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

17.理解这个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一种违法行为。

18.第二,同一违法行为在实施主体上是同一行为人。

19.第三,同一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个违法事件。

20.第四,同一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的全貌。违法行为人对该行为有欺骗行政处罚主体的行为,且该欺骗行为已导致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主体可以在第一次处罚后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罚款。

21、“这样的规定,使一事不再罚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22.笔者就一事不再罚原则及一些适用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23.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在理论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24、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规定,但为我们理解和界定一物不受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25.根据这一规定和执法实践,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应具有以下三层含义:①同一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实施两次以上的处罚;(2)不同机关不得依据不同的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行政处罚(如罚款);(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除法律规定或者特殊情况外,不得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26.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不可割裂,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