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明确,清单报价项目特征很含糊,造成结算多个问题!
大致说一个案例,大家帮忙看看怎么解决呢!情况是这样,我方为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并且进行竞争性磋商中标本工程。(工程投标价58W,磋商中标价53W)。合同中未明确结算方式只有一句“工程量增减,单价以本报价为准”,招标清单中某些项目以“项”作为单位,没有明确施工内容项目特征(PS:也不好说是咋个搞起的)。投标也按照“项”来提报的单价,例如:“水电改造 1项 补原有拖布池瓷砖 1套 化粪池 1项 局部灯具更换 1项 等”。现在进入提报结算资料阶段,审计单位提出以下问题:一、结算方式的确定不明确(我理解的意思是现在提报结算总价是增加的那一部分也按照投标价格下浮来报价吗,还是不下浮来报价,或者有其他的) 二、审计单位提出合同未对措施费进行约定,是否审计单位有依据砍掉部分和全部措施费(PS:主要是措施费用中有一项垂直运输费用 1项 2W)三、清单中哪些按照项报的是不符合清单编制规范的(没套定额,全部是些自编项)。四、要么对那种自编项目要求甲方认定。(审计单位觉得这种报价该是暂估价的一种) 这些问题是否确实存在,原来遇到很多工程也没那么麻烦,(不过确实这个招标,投标问题太多,合同也是问题)望高手解答,不胜感激!!!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派棚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毁派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尘余则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