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里两个微妙的细节

唐山打人案,一审宣判了。

从夏天6月10案发,到今天,3个月又13天。

立案、刑拘、批捕、公诉到一审判决,

可谓是应了“从快”二字。

而从审判结果来说,

严惩了陈继志等人,其中首犯顶格判处了24年有期徒刑。也是应了“从重”二字。

有的网友可能会说,就这?我还觉得判轻了呢!

为啥不是判死刑!?

须知,按照《刑法修正案》,总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而陈继志被查出来的犯罪事实有哪些呢?

“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说白了,他平时就是个职业流氓、混混。

捞偏门的。

要说涉及人命,也没有查出来有人命。

但要说社会危害、那他绝对不小。

就冲他在视频里,骚扰妇女的麻溜自然,反手毒打女人、他的小弟们一拥而上的气势,就知道不是第一次,轻车熟路配合得当。

女生们是吃个夜宵遇到了职业流氓。

如果视频不曝光,可能就受害人轻伤+女生也动手了的情节,还真可能就糊弄糊弄过去了。

视频曝光后,一彻查,喝!这是个职业流氓。平时没少干坏事儿。

如果只是故意伤害罪入罪,仅以现在已经知道的唐山打人案伤情论(其他有没有,判决书中没有呈现),只能按唐山打人案中已经知道的伤害结果来推测。

打人案中,受伤最严重的伤者是轻伤二级,其他的都是轻微伤。

轻微伤是不构成刑事案件的。

轻伤二级,在法律上判刑也很轻:三年以下,如果赔偿到位,还可能缓刑。

往往这样的社会人渣就是:劣迹斑斑,作恶多端,但是,似乎一下子又抓不到多么恶性的后果,职业流氓都很有“分寸”。

所以,判死刑几乎完全不可能。他没有人命在手的话,在慎杀少杀的今天,不太可能判死。民愤再大也不可能。

——话又说回来,陈继志确实可恨,但一个法治社会如果因为一个人太可恨、民愤极大、舆论哗然就判他死刑,那岂不也是法治的倒退呀?

实际上呢,24年已经很罕见了。(我是法律爱好者,我没见过,有见过的类似判决的可以留言)

这也是累加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等多个罪名,叠加到24年刑期的。

涉案人等有其余27人,分别都被判处十一年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里的从犯,至少有一名都是重刑犯。(刑法中判处7年以上的都是重刑犯了)

这个案子中有一个细节希望可以得到广泛的承认,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
陈继志等人,调戏、骚扰女孩,被拒绝后动手殴打女孩,女孩立即(拿起酒瓶)反击。并且将酒瓶子砸在了对方头上。

——这个细节曾经在网络上引起过一个范围不算小的讨论,有一些网友认为,如果按照治安处罚条例,你还手了就算互殴。
但在这个案件中,此类反击行为,被明确地定性为“反抗。”

这个就很好。
过去在实际的一些案例中,就是有过女孩子反抗性骚扰,对方摸自己,甚至有更严重的非礼行为,她反手打了对方一嘴巴,结果到派出所处理,被当作互殴,要求调解,调不下来,就有可能因为“互殴”情节,都要进去。

而在现实场景中,女生处理这样突如其来的骚扰,是必然有可能发生冲突的,无论是为了保护自己还是为了制服对方。
在对方先行侵犯后,女性一方进行的反制措施,应该被视为正当防卫?
反制到何等程度可以都被视为正当防卫?希望得到一个细致的规则。
(为了防止杠精,我还得强调一句,发生此类事件,并不建议广大女性以体力之弱去迎对方的暴力之威,毕竟对方是职业流氓而你并不是张伟丽。第一时间回避、保护自己,赶紧地报警是上策)
当然,如果现场选择武力反击,也希望女子们不会因此担上互殴罪名。

同样,如果在被严重挑衅、伤害冒犯的情形下,男性受害人实施何等程度的反击,才能不违法?是不是也该有一个行为准则。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涉案的几位受害人都申请了不出庭。

因为此案中关于受害人的谣言总是在流转。个人觉得,与其让谣言沸沸扬扬,越传越离谱,不若安排央视等官媒,采访一下、戴口罩出镜,不打扰当事人的生活的情况下,叙述一下心路及对判决的看法。

这是对谣言最好的釜底抽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