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1号,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


转化抢劫同样存在未遂状态,具体理由如坦闹桥下:
1.从刑法理论上讲,除了过失犯罪以外,所有故意犯罪均存在未遂的状态。转化抢劫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罪质均为抢劫罪,犯罪构成条件没有本质差异,既然一般抢劫存在既遂未遂,那么转化抢劫亦应存在既遂未遂。而且,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对适用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时具有普遍规制意义。与一般抢劫相比,可以认为,转化抢劫的罪责本来相对较轻,因为毕竟行为人起初只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其主观恶性本要稍轻于一般抢劫;在其他要件一样的情况下,显然径直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强行劫弯衫取财物的一般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均比转化抢劫者要大让猛,因此,对一般抢劫行为所给予的刑法评价的严厉程度理应重于转化抢劫。根据《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在均未劫得财物的情况下,对一般抢劫,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对于转化抢劫,只要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即可认定既遂,也即一旦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就转化抢劫既遂,将导致后者的处罚反比前者更重,这显然是不妥的,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了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该条只是规定了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并非规定只要转化就构成抢劫既遂。构成抢劫罪与抢劫既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确定盗窃等行为转化构成抢劫罪之后,仍然存在对转化后的抢劫行为如何认定既未遂的问题,这同一般抢劫一样。因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只是转化定罪标准,是否构成犯罪既遂需根据案情具体明确。
3.《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的有关规定,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当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几种情况。该条也只是明确了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具体转化行为属于抢劫的何种形态,应当受《意见》第十条对抢劫罪既遂未遂标准规定的制约,依据该条的规定进行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