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奇闻 罚吃淫书

    为什么将不健康的书刊、歌曲称之为“黄色”呢?

    据说,19世纪美国有两个报业资本家,为了赚钱,在他们所办的报纸上竞相登载低级趣味的连环画,《黄色孩童》就是其中之一。这便是黄色报纸的起源。后来,人们就以“黄色”来象征腐化堕落。专门刊载色情、凶杀、犯罪的新闻,就称为“黄色新闻”;靡靡之音的歌曲,就称之为“黄色音乐”。

    为了制止淫秽出版物对社会的危害,尤其是对少年儿童的危害,1857年,英国的坎贝尔男爵提出了一项有关禁止出版色情出版物的法规并获议会批准。所以又称为“坎贝尔法规”。该法规不仅宣布淫秽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而且规定警方有权对贮存淫秽书刊的处所进行搜查;邮局、海关等部门有权对寄运淫秽书刊者提出控告,并销毁淫秽书刊。但许多文学创作者和自由意志者攻击该法,认为该法迫使作者隐匿社会真相,不能反映现实生活

    1868年,法院在一次审判中确定了检验文学作品是否淫秽的道德标准是“做父亲的能在其家庭中高声朗读”。坎贝尔法规在1959年、1964年和1977年分别做过修订,不仅扩大了犯罪主体,而且扩大了适用范围。批发商和以淫秽书刊进行营利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惩处。发行色情影片也属违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和传播。

    德国的科尔多瓦市有一个叫托马斯?戈维多的人写了许多充满淫秽情节的小说,为此受到法庭审判。法庭判定停止出售他的全部作品,并立即予以销毁,还责令他必须把他的一部淫秽作品一页一页地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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