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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费用: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应当支付的费用,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2、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
3.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不得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4.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全案的申请执行费,从第一期已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应当计入待执行标的金额,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5.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或者终止执行案件时,将根据执行金额计算该案件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将多收的申请执行费及时返还申请执行人。3.需要裁定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将根据实物债务的数额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缴纳。
6.申请执行人因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逾期不支付的,执行法院不予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7.被执行人是下列人员或者单位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申请执行费。
8.(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老年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的;(三)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六)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益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9、6、免交申请执行费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10.当事人申请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征或者免征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减征或者免征申请执行费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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