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收益核销的概念。出口收汇核销是国家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保证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指定外汇管理部门对贸易项下出口企业外汇收入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
2.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和做法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和做法如下:(一)出口企业应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3.(二)出口企业在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收到的外汇核销单编号,由海关进行核验,并在核销单和报关单上加盖与核销单编号相同的“验讫章”。
4.(三)报关后,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核销单存根寄回外汇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的监管。
5.(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关单证送银行收汇。
6.(5)货款汇至出口地银行后,银行将向出口商出具结汇单或托收通知,并在结汇单或托收通知上填写相关核销单的编号。
7.(六)出口商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及其他所需单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8.(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应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印章,并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的依据。
9.(二)出口收汇核销单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分为存根、正副本、退税副本三部分。各部分的填充方法如下:1。存根(1)号。
10、应与出口报关单编号一致。
11.⑵出口单位。
12.填写接收核销单的单位名称。
13.(3)单位代码。
14.填写接收外汇局备案核销单的单位编号。
15.(4)出口货币总价格。
16.在此栏中填写出口总价和货币。
17.一般来说,它必须与海关申报一致。
18.在出口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差异,但必须提供出口提单的副本。
19.(提单包含实际出口的数量和重量,将发票或报关单上的单价乘以提单上的重量或数量即可得出实际出口的总金额)。
20.(五)收汇方式。
21、填写信用证、收款、汇款。
22.预计收款日期。
23.根据付款条件和地点填写:①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付款,离岸地区(港澳地区)自过账之日起20天内结算或托收,离岸地区(港澳以外地区)自过账之日起30天内结算或托收。
24.如果账单在2000年6月1日寄出,则应在2000年6月21日填写预计收款日期。
25.②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付款,自汇票规定的付款日期起,在港澳地区30天内,在海洋地区40天内结算或托收。
26.例如,在香港和澳门,预计收款日期是投寄日期加上邮寄日期加上汇票规定的远期天数再加上30天。
27.如果邮寄日期为2000年6月1日,账单日期为未来180天,则预计收款日期应为2000年6月1日+10天+180天+30天以及2001年1月8日。
28.(七)报关日期。
29,出口报关单右上角有日期。
30.⑻备注。
31.在核销单下填写出口商需要说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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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如北京A进出口公司代广西B进出口公司出口,收到外汇后原币转给广西进出口公司,应在备注栏注明该事项及受托公司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并加盖注明单位公章。
33.九、有效期。
34.从收到之日起四个月。
35.此栏由外汇局填写。
36.2.正联(1)出口单位。
37.和存根一样。
38.(2)单位代码。
39.和存根一样。
40.③银行签约。
41.(类别、币种金额、日期、公章)填写收汇方式、币种总价、收结汇日期并加盖银行印章。
42.(4)海关签注栏。
43.海关对核销单项下的出口货物验放后,应在此栏加盖“放行”或“查验”印章,并填写放行日期。
44.通关时,海关应在此栏加盖相关更正印章。
45.(五)外汇局签注栏。
46、由外汇管理部门将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等进行核对。,并在本栏批注意见,由核销人员签字,加盖“核销”章。
47.3 .退税联编号(1)。
48.和存根一样。
49.⑵出口单位。
50.和存根一样。
51、(3)单位代码。
52.和存根一样。
53.(4)货物名称。
54.与海关申报单相同。
55.⑸出口数量。
56.与海关申报单相同。
57.(6)货币总价。
58.和存根一样。
59.海关申报编号。
60.在报关单的左上角填写号码。
61.(8)外汇局签注栏。
62.佟正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