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本来是三个月,现要延长一个月,没签试用期合同。
我3月中旬进的公司,说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说延长一个月,我同意了。那如果这一个月公司找个理由将我开除,这样是不是合法??
人事经理说可以给我签订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我之前的三个月应该怎么办??
口头约定试用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用工袜粗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察昌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正式工工资补齐差额。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其入职第二个月起败好扒支付双倍工资。
是什么原因延长了一个月?如果说你能力不行延长一个月或者其它原因,趁早走人。因为那都是忽悠的话。
本身一般单位就是枯亮岁三个月试用键咐期,再加一个月的单位我认为本身就不正规,如果再签一个月,之前的三个月还是算没睁,这样累计一共是四个月的试用期。
希望能帮到你。
1,用人稿闭单位做法是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键斗裂动合同销渣期限。
4,如你所述属实,你可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赔偿。
试用期是根据你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来看改枝配的,一般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核指月以上一年搭旅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而且试用期是包括在你所签合同的总时间内。
如果你确实不喜欢这个公司 就直接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