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然后,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的丛迅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才能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3、对于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除应提供①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才能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4、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历配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凭“税控IC卡”向税务机关领购电脑专用发票。
5、只有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渗烂此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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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纳税人申领虚态发票时需要携带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设备到窗口写入发票电子信息。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精准发力推差信源出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领票新功能。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购买增值税发票,只需在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领票”,购票后纳税人回到家中通过网络下载发票领购信息,并成功写入税控专用设备后,就可以正常使用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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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注意事项:
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不能有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
2、货物信息不能有误;(包括货物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金额);
3、发票的电子票号与纸质的票号必须一致;
4、打印发票时发票必须放正、字迹清晰、不能压线、错格;
5、针式打印机的打印速度不能坦腊太快,跳针可能导致客户无法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以选择“网上领票”
1、税务副本(盖有一般纳税人章)
2、IC卡
3、购票人身份证
4、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5、最后一次开票的存根联
6、当月当日的发票汇总表或发票统陵渣悄计汇总表(盖公章)
7、发票号码查询表(盖公章)
8、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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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尺渣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梁袜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带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亏隐渣》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携族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销悄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发票的领购:
1. 《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棚运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握和卖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3.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段逗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4.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