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陆慧外: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咐段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从事
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
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
外汇、有价
证券、
期货等
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问:我单位承接了一个总设计费为100万元的合同,其中分包给另一间设计公司30万,请问营业税是以取得的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分包设计单位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还是以设计总包收入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答:1)依据现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的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勘察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如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
“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 是指: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勘察合同》或《工程设计合同》取得的工程勘察总包收入或工程设计总包收入。
“勘察设计费”是指: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所定义的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
据此,请确定问题所述的是否为勘察设计劳务。如不属勘察设计劳务,则应按收取的总设计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得按总设计收入扣减分包给其他公司的设计额后的差额缴纳纳营业税。
三、建筑工程设计劳务是否属于勘察设计劳务
以上文件和回复都明确,如果属于勘察设计劳务就可以差额纳税,就是没说明什么是勘察设计劳务,为此,我查阅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
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从上面的规定看,勘察和设计是两种不同的劳务,其中设计指的就是“建筑工程设计”。
四、勘察设计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衡悉誉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