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妈妈在上班时间,不小心将左手的小拇指根部骨折,今天去单位找单位负责人处理这事,单位一个负责人却写了一张事故调查书,其中说到:在工作期间安排***操作行车,由于***工人私自操作,事故产生的一切后果全部由***本人自负。这其中的问题就是这负责人写的根本就是错误的,他说由某人负责操作,可是已经有好几年根本没有专门人员负责,都是工人自己需要时自己操作。这样的事情我们作为受害者该怎么面对处理!谢谢,急需解答!
我国的《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岁饥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项,你妈妈在上班时间,不小心将左手的小拇指根部骨折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所以肯定算工伤,应该你妈妈可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你妈妈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升雀或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吵伍筹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该属于工伤,如果对单位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