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 1 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滑烂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雀让姿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如下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顷绝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