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时,庭审笔录与当事人的实际陈述有较大差别,当事人可以拒绝签字吗?不签字是否还需要再开庭?


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颂盯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由审判粗梁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 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 记明 情况附卷。
2.重新开庭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或要重新质证的的情形发生时,才需重新开庭,庭审笔录只是法庭岩樱运上的记录活动,有误并不影响开庭。
可以拒绝签字,也可以再笔录中注明,还可以申请补正笔录
如发现庭审笔答行录与实际陈述有差别,可向法庭提出清睁哗补录或修改,如法庭未修改,你可拒绝字。拒绝签名盖章的,法庭会记明情况附卷。庭审笔录是法庭庭审活动的早山记录,与是否再开庭没有直接关系。
当然而且一定要拒绝签字!不用再次开庭!申请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