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是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败衡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察辩做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扩展资料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灶旁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旦败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特定的人或事所占有的环境的特定部分,指的是特定建筑物或公共空间活动处所。当物质环境与人文环境结合形成的具有特定意义的城市环境空间。城市空间被赋予社会历史文化,人的活动等特定含义之后才能称为场所。

扩展资料: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李消门备案。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模扰颤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瞎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返答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扩展资料:

2018年7月31日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在北京举行,该会议指出,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有利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强化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自觉地把党的命运、国家命运、自身命运紧紧联结在一起。

会议强调,各宗教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讲活动,组织宗教界人漏神慧士和信教群众学习《宪法》《国旗法》等相关规定,学习国旗基本知识和升挂礼仪;

学习国旗所承载的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学习国旗所蕴含的爱国和奋斗精神,鼓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撰写解读文章和心得体会,讲述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的鲜活故事,不断增强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维护国旗尊严的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宗教活动场所

人民网-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


根据2005年三月一日废止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按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同时,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颤燃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茄族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规定:穗拍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