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承担无限责任有什么不同



主要是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具体参考如下:
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是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关键性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人并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我国采取的是无限责任原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当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胡拆猜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通过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欺骗债权人或回避契约义务。为此, 我国公司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引入了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裤型则的例外。对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御返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此相呼应的,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于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债务承担责任不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由独资股东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态滑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独资企业是可以申请解散的,但需出现法定的解散情形,包括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等,独资企业在解散前必须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帆洞腊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颤闹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有限公司,以出资额为限,不含绝用其他财产清纳销偿
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资产不够的,需从个谈茄姿人其他财产清偿,直到倾家荡产,一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