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要回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吗?

本人以前的工作单位由于不给本人缴纳社保不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在2011年5月份开始申请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后,2012年6月终审判定单位和我从2007年12月到2011年5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又到当地劳动监察申请了补缴社保的要求,2012年10月劳动监察让单位及我个人补缴了社保,但是由于本人患病,在2012年9月11号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样本人就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了,也就不能按月领取失业金,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啊?
你和单位存在关系的时间是2007年12月-2011年5月,你2012年9月已经没有单位了,你可以申请病退!失业金是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可以享受失业金两年的敬派待遇,必须是单位已破产或者倒闭改制,职工非自愿事失业的,才算是失业!你要看看自己所在的单位属于什么伏哪性质缺稿码,单位没有倒闭 破产改制,你就不可能领取失业金!祝您身体健康!保重身体1
完全茄衫丧失劳动能力为什么就不能按月颤明腔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了??哪有这个规定啊。你一样可以属于失业人员而享受相应的失业保槐哪险待遇啊。
找个律师好好的问问。你这情况比较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