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式拍卖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价格随着一定的时间间隔,按照事先确定的降价阶梯,由高到低递减。
二,所有买受人(即买到物品的人)都以最后的竞价(即所有买受人中的最低出价)成交。
其实,荷兰式拍卖中也有加价的情况,并不总是减价的。当遇有一个以上竞买人在同一价位应价时,拍卖师就立即转入增价拍卖形式,此后竞相加价的过程一直持续到无人再加价为止。最后一位加价的竞买人购买成功。实际上,大多情况下荷兰式拍卖是增价和减价拍卖混合进行的,所以也称为“混合拍卖”。
荷兰式拍卖因为有减价的特点,所以竞买人往往坐等观望,企盼价格不断减低,因而现场竞争气氛不够热烈。所以有“无声拍卖”的名声。
但是这种拍卖往往也是很迅速的,可能第一个人就买走了所有物品。这种拍简纳卖起源于荷兰的鲜花交易市场。对于那些品质可能变化、容易腐烂的,或者品质良莠不齐的物品,例如水果、蔬菜、鱼类、鲜花、烟草等,采用这种方式特别合适。虽然是“无声拍卖”,竞买人之间还是有激烈的竞争。如不及时竞买,别人可能把所有物品买走,或者买走品质最好的那一部分。
荷兰式拍卖的内在缺陷及其超越
现代荷兰式拍卖的运作方式是:拍品由卖方运至拍卖市场,在经过质检和信息录入后按拍卖市场随机设定的顺序由台车运入拍卖大厅,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供货商、最低购买量等信息则显示在拍卖大钟上;拍卖价格由拍卖师代表卖方报出,且由高到低逐次下降,一旦有人应价(按下电钮)光标即停止转动,此时光标所停的位置即为成交价格。随后,应价人(购买商)通过麦克风告诉拍卖师所需的数量,在拍卖师将这一数值输入电脑后,电脑即进行计算,若满足公式:应价人所应价格×所需数量≤应价人预存的交易保证森盯金,则成交,反之电脑将降低应价人的购买量,以保证不会发生透支现象。在第一应价人购买后若还有剩余,则拍卖重新开始,直至无剩余或无人应价(流拍)为止。接下去下一批次的拍品进入拍卖,如此循环反复,直至拍卖结束。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拍卖大钟与运载拍品的台车始终保持着同步的运动。
综上所述,荷兰式拍卖的特点有:卖方叫价,价格由高到低依次递降;竞价过程为多对一非重复性同时博弈,首先应价的人——出价最高的投标人获得标的;信息流与物流同步运行,价格发现与实体物流相捆绑,拍市既是交易场所又是货物集散地。 荷兰式拍卖的交易成本及交易效率(一)荷兰式拍卖的交易成本
信息和搜寻成本——信息的获取和搜寻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获取的手段和搜寻的方式。由于荷兰式拍卖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故对于买卖双方来讲寻找合适对方的过程是一个串行搜索的过程,整场拍卖所耗费的时间为每笔拍卖分别耗费时间的和。
谈判和签约成本——拍卖是一种谈判机制或价格博弈。由于荷兰式拍卖属多对一非重复性同时博弈,且每次博弈只产生一名中标人,因而它的签约过程具有排他性和不连续性(即在某一购买商按下电钮后只能进行一对一的签约,剩余拍品的拍卖需在这一签约完成后才能继续进行),这使得等待签约要耗费很长的时间。此外,现行的集中竞价交易模式必须购买商亲自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按电钮,这又带来了参与成本和委托-代理问题。
履约和监督成本——由于荷兰式拍卖的信息流与物流同步运行,价格发现与实体物流相捆绑,拍市既是交易场所又是货物集散地,从而为完成签约和货物交割需进行运输、搬运、仓储、保鲜、包装等项作业,这些作业既有外部物流又有内部物流,由此荷兰式拍卖的物流成本是巨大的。
(二)荷兰式拍卖的交易效率
从以上考察得知荷兰式拍卖具有高昂的交易成本,对于大多为低价值的鲜活农产品来讲,如此高昂的交易成本必然导致交易资金效率的低下。然而,但凡来自荷兰的有关人士都声称荷兰式拍卖的最突出优点之一就是其具有很高的交易时间效率,即速度快。的确,凡见过荷兰式拍卖的人都会对拍卖大钟上迅速转动的光标留下深刻的印象。从原理上讲荷兰式拍卖属限时交易,即每笔交易必须在价格下降到保底价之前完成,这使得它的单笔交易具有很高的时间效率。然而,荷兰式拦春没拍卖搜索的串行性、签约的排他性和不连续性使得它的整体运作耗时巨大。在极端的情况下,若某一购买商所需的货物恰巧排在拍卖序列的末尾,那他就必须等到最后才能进行交易。因此,荷兰式拍卖实际上并无时间上的优势可言,其局部的时间高效率完全被其整体的时间低效率抵销掉了。对于鲜活农产品来讲,时间就是金钱,任何环节上的时间延误都意味着价值的损失。
荷兰式拍卖的交易成本(包括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极为高昂;荷兰式拍卖的交易效率(包括资金效率和时间效率)十分低下。
荷兰式拍卖在互联网的应用障碍
网上拍卖的优点有:可跨越时空聚集更多的参与者进行交易;可实现价格发现与实体物流的分离;可实现交易从串行到并行的转变。这些优点对荷兰式拍卖应该是有巨大的吸引力的,然而,经过仔细的搜索我们发现,网上拍卖几乎清一色的是升价式拍卖,真正意义上的荷兰式拍卖几乎找不到。
为什么荷兰式拍卖不能在互联网上有效地运行呢?究其原因在于问题仍出在荷兰式拍卖的运作模式上。前文已经指出,荷兰式拍卖是多对一重复式同时博弈,第一应价人为中标人,加之拍卖大钟是以很快的速度运转的,因而参与荷兰式拍卖必须全神贯注,也就是说它需要付出极高的监视成本。这样,虽然网上荷兰式拍卖可实现价格发现和实体物流的分离,但却始终无法实现由串行向并行的转变。此外,由于搜索和交易仍然是串行的,故其签约的排他性和不连续性同样也无法得到改变。由此可知,正是荷兰式拍卖的交易模式构成了它在互联网上有效地运行的最大障碍,并使得它始终不能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好处。
荷兰式拍卖存在着严重的内在缺陷,正是这些缺陷导致了它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并阻碍了它在互联网上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