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
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激正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与建议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族铅袭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复制权,
但是对于诸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法律仅赋予其对公司兆兄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复制权。
至于检查人选任制度,个人觉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力度要大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属于狭义的股东知情权,广义的什么都包誉枯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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