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医疗保险能同时用吗?

我公司一同事因操作机器不当发伤手指被挤压,公司为其交了五险,在报工伤的同时,能再用公司交纳的医疗保险吗?

工伤与医疗保险不能同时用。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一条,不予支付的情形。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歼枝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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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悔誉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碧改段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2407/nw31294/u26aw37349.html"target="_blank"title="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rsj.huainan.gov.cn/15576419/16223730.html"target="_blank"title="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与医疗保险不能同时用。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一条,不予支付的情形。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扩展资料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派基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锋野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尘基

参考资料来源: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工伤,应该进行工伤认定,槐腊经过认定工伤,医疗费一切由工伤保险支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治疗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使用的, 如果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或者认定不是工伤,只能用医疗保险报销
  1、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与兄帆工伤保险是不同的险种,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而工伤保险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羡明雹治和经济补偿。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由单位在1个月内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若被认定为工伤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败首不能同时使用。发生工伤的,需要先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条例赔偿损失。如果单位不认定工伤的,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工伤保险中医疗费用已经全额赔付了,并且医疗费用的收据已经收走了,那就不能再报了。否则可以用复印件补报差额。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险不能同时使用,否则会违反医保办法报销规定,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察氏数并处以骗取金额核樱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同时用的。符合工伤条件的,医疗保险不给予报销的。

2、《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船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船舶等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医疗机构挂床住院或同时庆拆在两家以上(含本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三)住院病人经该医院或社会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符合出院的,从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费用;
  (四)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院以及市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衫肆(急救除外);
(五)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就医的;
  (七)伪造、涂改或差轿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医疗文书及收费单据或提供其它虚假材料的;
  (八)国家、省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