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末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孙困开始第二审程序的依据。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委托代理人提起上诉,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提起上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对全体发生效力,但每个共同诉讼人也有权单独提起上诉;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到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末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桥唤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共同诉讼人,每个人都可以单独提起上诉,而且其中一人提起上诉,对其他诉讼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然有权提起上诉,因为在第一审程序中他已居于原告的地位。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一般不能提起上诉,但如果一审判决赋予他承担一定的实体义务,也有权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都提起上诉的,均可列为上诉人,并互以对方为被上诉人。 被上则消念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等等。但被上诉人必须是第一审中的具有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参加人。 2.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这个期间,就叫上诉期限,逾期不提出上诉,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75条第2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当事人各自接受裁判书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任何一方均可以在自己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期届满后,所有当事人均未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应以共同诉讼人中最后收努判决书、裁定书的人的收受时间为准,计算上诉期限。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以共同诉讼人各自收到判决、裁定的时间为准,并据此来计算上诉期限。 3.递交上诉状 提起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上诉人请求变更第一审裁判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以口头形式表示上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申请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内容是上诉状的主要内容。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请求应明确表明要求上诉审法院全部或部分变更原审裁判的态度,上诉理由,则是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上诉人应当提出自己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错误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第一审末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