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宪法》在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同时,又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由于常委会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样就弥补了因为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会期又不长,从而不可能对宪法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不足。信备
(2)全国猜族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之一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3)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穗坦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