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发票上盖了财务专用章 并且发票已经给出去了 怎么办啊


快去要回来吧.
后果有点严重!但是也不都会很惨,税局有裁量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慧铅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灶困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隐碧念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作废重开,叫他们到时拒收或者重新寄还给你们。你们把正确的寄出去给他们就可以了。
没事的。能要回发票就要回来,作废重开。要不会就暂时不用处理运圆培。对方如果是正规单位报账时,报不了,就会找腔清你们的旁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