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12项原则是什么

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13条)
  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是指对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是对财务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将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归纳为:客观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谨慎性、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和重要性等13项原则。
(1)客观性原则
  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两方面的意义。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的结果应当与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可靠性是指对于经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不受会计人员主观意志的左右,避免错误并减少偏差。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和资料可靠。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总能真实反映其实质内容。为了使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不能仅仅依据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形式来进行核算,而要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违背这一原则,可能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就是这个原则的具体体现。
(3)相关性原则
  亦称有用性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会计信息与使用者的决策密切相关,表现在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帮助决策者预测未来,把握可能的结果,从而改善当前的决策;同时,提供的会计信息也能为决策者证实过去的决策产生的结果,从而修正或坚持原来的决策。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应坚持这一原则,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4)一贯性原则
  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会计核算中,经常会出现相同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多种办法可供选择,例如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企业可以在会计准则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使用。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一经选定某一种方法,就不得随意变动,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当然也不是说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能做任何变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在会计核算中遵循一贯性原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可以防止某些企业和个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动,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粉饰财务会计报告。
(5)可比性原则
  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这一原则不仅要求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要具有横向的可比性,而且要求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要具有纵向的可比性。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就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6)及时性原则
  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会计信息与决策的相关性不仅表现在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而且表现在会计信息时效性上,过时的会计信息对决策者的使用价值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无效。在会计核算中,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及时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及时传递会计信息,以满足各方面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7)明晰性原则
  亦称可理解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首先要能弄懂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信息内容,才能加以利用,并作为决策的依据,因此,明晰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要求。明晰性原则就是要求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应当简明、易懂,能简单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能为大多数使用者所理解。在会计核算中只有坚持明晰陛原则,才能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完整地把握会计信息的内容,从而更好地利用。
(8)权责发生制原则
  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取得和责任完成作为收入和费用发生的标志,有助于正确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果。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法被称之为收付实现制,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9)配比原则
  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根据收入与费用的联系方式,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因果联系进行直接配比,如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比,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二是根据收入与费用项目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将某些与特定的收入项目没有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的费用项目,如广告费、办公费和经理人员工资等,与发生在同一期间的收入相配比。在会计核算中遵循配比原则,就是要求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计量并登记入账,借以计算确定该期的损益。
(10)实际成本原则
  亦称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计量,应当基于交易或事项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实际成本具有客观性,便于查核;同时实际成本数据的取得和确定也比较容易。坚持实际成本原则能使会计核算资料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但是,如果企业的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企业就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1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1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是指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应从当期已实现的收益中得到补偿的支出;而资本性支出是指为当期、主要是为以后会计期间收入的取得而发生,应由今后若干会计期间的收益来补偿的支出。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区分开来,对于收益性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反映,以正确计算当期经营成果;对于资本性支出应列入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其与以后各期收益的关系,将其价值分摊到以后各会计期间,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果企业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了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当期资产和收益;反之,则会高估当期资产和收益;所有这一切,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其正确决策的作出。
(12)谨慎性原则
  亦称稳健性原则,或称保守主义,是指某些会计事项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尽可能选择一种不致虚增账面利润、夸大所有者权益的方法为准的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遵循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并处理会计事项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到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预计会发生的损失应计算入账,对于可能产生的收益则不预计入账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有多种表现,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物价上涨情况下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等。当然,遵循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本原则,应当按照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加以纠正。
(13)重要性原则
  是指企业在全面核算的前提下,对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会计核算中遵循重要性原则就是要考虑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与效益问题,使得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避免出现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出现,在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起到突出重点,简化核算,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会计核算中,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性质上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核算原则:
  客观性——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作为依据
  可比性——按规定方法,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一贯性——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一致,如有变更应在附注中说明

  信息质量 相关性——提供的信息应反映企业情况,满足使用者要求
  及时性——会计核算应及时,不允许提前或延迟
  明晰性——会计报告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相对应,当期收入或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计入当
  期;反之则不计入
  配比原则—— 核算时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两层含
  义: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

  确认计量 历史成本原则——各项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作为收益性支出;反之,作为资本性支出

  谨慎性——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秘密准备
  修正作用 重要性——核算中区分重要程度,次要会计事项可简化处理
  实质重于形式——按经济实质而不应仅仅按法律形式为核算依据
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一贯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