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锋咐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类型的
法律,在
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法律基本原则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不同的
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宏观方面来看,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只有它们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
地区,制定法和银腊纯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法与制定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判例法是具体诉讼案件的结果,而制定法是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对一般情况所作的规定;制定法是以比较精确的条
文化的形式出现的,而判例法是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有的可能表达得相当清楚,但一般来说并非如此。判例法的基础是 "遵从先例"原则,这个原则的要求是,上级法院的判决,甚至本法院以前审理类似案件的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具有约束力。例如,在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高等法院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在实践中,美国没有英国严格。就制定法而言,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的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制定法往往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某--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二,法律结构的局贺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依据是私人自治,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主体国家和个人。构成私法关系的是彼此平等的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和商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公法关系是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而不是平等关系。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属于公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认为是公法。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的法律基
本分类是普通法和平衡法,这两种法律包含的法律部门比较分散,很不明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是在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又是与民事诉讼的形式不可分的,因此英美法系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称为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茌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有合同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和婚姻
家庭法等。但是,在大陆法系,民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部分。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必须考虑制定法的规定,根据制定法的规定来判决案件,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也必须受制定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制定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而且,法官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
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
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铅带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余拍的法竖激羡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2.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别忘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啊!
3.苏联是大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