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只要是签订拆迁协议的房子,所有权就属于拆迁办。然而我家的房子虽然签了拆迁协议,但没交房

补偿款也只拿了60%,法院就说承租人租用这个门面不用付租金给我家了。可以无偿使用该门面了。不知道这有没有道理?
法院的说法是错误的,房屋的产权永远是属于你们举孙的,拆迁办无法享用产权,正扒链否则属于侵权行为,任何人无权无偿此咐使用你的门面。
关键是看“拆迁协议”上是怎么约定的。如帆前果写明双方签字或盖章就生效,那么一旦你签字确认,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约定了迹纳某个日期你交房给拆迁办,那么该日期之前的租金归你、之后归拆迁办。
至于补态州清偿款怎么拿,还是要看协议约定;与租金无关。
签了协议并不等于原来的房产证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