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适用财税[2009]64号文及财税【2011】104号文的。
财税[2009]64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
银行、
商业银行、
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
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滑消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橘让衡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财税【2011】104号文:
经国务院批圆做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是的。适用财税[2009]64号文及财税【2011】104号文
财毁培税[2009]64号文陆余指已经失效,替代的文件是财税【201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12年回答网上提问时两次说明小贷公司不是金早配融企业,不适用财税【2011】10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