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认定工伤后,费用由谁承担?都包括哪些?用人单位还需不需要承担其他的费用?


  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附:《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唯掘孙)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指链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散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哗拦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乱察胡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没乱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工伤认友碰薯定以后,医疗费由工伤保险部门报销,护理费单位承担,工资由单位承担,工伤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给予不同月数的伤残补助金,赔偿的费用由工伤保险部门吵高承担,如果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解好者除合同,给予发放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金,单位不再额外给付其他费用,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汪尘御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困岩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兄桥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