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书中是否可以有部分内容“可修改”的字样?确定中标人后是否可以更改相应的内容?


不妨也可以写成“暂定”,主要看变更的内容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否背离,这是大原则。
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只注明哪些条款属于轮迅不可变更的,可变更的不做注释。换句话说衫纤招标或桐仿文件中必须要标明哪些属于不能偏离的,偏离导致废标。其他,酌情可偏离。
常用*号、#号等符号表示(*不可偏离、#可偏离,但有项数限制)。
至于合同条款内的变更也可参照此办法(合同内的变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这是大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