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0年8月3日进入公司担任领导职务,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3年合同。2011年8月5日,公司年中大盘后,相关领导宣布我停职,且从宣布之日起不得再进入公司,并现场监督我交接工作,同时要求我第二天去公司总部(在外地)述职。
第二天在述职时,公司相关领导以莫须有理由要对我降职处理,且调岗至总部,我因故拒绝,且告知:对于公司做出的处理,我必须见到正式公函,同时我不认可其所作出的降职理由(公司近期因经营等问题在裁员)。该领导即告知我回去等侯书面公函。
随后我直到8月26日才收到公司人资部的快件通知,要求回去上班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因工作繁忙,我一直未曾正常休假。在无法进入公司的情况下,我只能休假在家,其间所休时间,权当为补休以往积累的正常休假)。9月22日,人资部通知,因我不同意调岗,公司将不再录用,并以我旷工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7月份至今薪资未发(薪资为2500元/月)。
另外,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因工作繁忙、公司安全相关问题,我基本每天加班至晚上10点左右(17:30下班),约计每月20天、每天4小时左右,共7个月,总计约560小时。因公司相关制度不健全,这部分加班不曾有书面记录,唯有我自己所做的每日工作记录,同时公司监控记录、保安、门房可做证明。
因公司相关领导宣布我停职、总部述职,皆为口头通知,并不曾有书面文件留存,是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公司以旷工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公司同意补偿,又该如何计算?还请各位给予指教,谢谢!
建议:1、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书面离职申请;
2、要求补发截止离职之日(9月22日)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工资的25%);
3、要求补发加班费,并提供工作监控记录和相关证人证言;工资平时按150%,节假日200%,法定假日300% 算出总金额;
4、要求给予一年工作的补偿金(大概一个月工资);
5、要求补缴社保(如果已经交了则不再要求)。

就以上要求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手里有证据,拿证据找公司协商解决,提起仲裁耗费的时间比较长!
如果是裁员的话,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方案必须经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同时必须张榜公示;其次,如果调职,按照法律规定,也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无效,必须有调职的正当理由;其三,关于加班轮休,你得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才能休息,否则你本人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前二条是公司的责任,后一条是你自己的责任。但公司不能随意调整职工岗位,也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因为公司是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或者也可以同意解除,但公司必须支付你一年工龄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另外,你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加班,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投诉,要求公司支付你加班费。还有就是,公司三个月后才与你签订合同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必须在你入职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自入职次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这样,你也有二个月双倍工资可得,当然了,这期间的劳动保险也得由公司补缴。具体,请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机构。
你的问题其实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公司给你人为的制造了一些问题,就把事情复杂化了.我提出以下问题,不知道可以帮助你吗?1.公司把你调岗至总部,你拒绝了.这就是公司给你制造的麻烦.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肯定有关于调岗的规定,如果你没有按正常程序去走,而是直接拒绝,那就是你不服从安排,公司就可以处理你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章:第39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你应该这么做公司就没有办法了.你应该按公司的安排去做,一个月后,你书面提出公司离家太远,没能及时照顾老人和小孩子.公司肯定会拖你,这时候你就可以跟公司谈出差补贴(你虽然不是出差,但是公司安排你在另外一个城市工作),还有就是城市生活差距补贴等等,要把被动变主动;2.关于公司裁员的问题,你可以具体的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第4章:第42条,上面有裁员的明确规定;3.至于赔偿,你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章:第47条;48条和第7章:第87条,应该给予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你要有各方面充足的证据才行.同时,公司拖欠的工资,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第12章:第91条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希望能帮助你,谢谢采纳。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