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

土地租赁协议书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 乙方同意将位于五村麻车村的土地,租赁给甲方从事农牧业生产使用,双方达成具体协商如下:    一. 甲方租用乙方土地,其土地位于麻车村西边(吴如苟边上的田地),面积共            平方米,约          亩。   二.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土地租赁费按每亩       元计算,总额为          ,支付方式为                          四.土地租赁期间, 甲方可自由的选择经营项目,但不影响耕地。   五.租赁期内, 乙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协议的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造成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在经营期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六.租赁期满后,土地归乙方所有,此合同自行作废,不发生法律效益,若甲方需继续租赁, 乙方优先租于甲方,如不租甲方投入的资产,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上协议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后果由造成方负责.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裂氏租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二,出租方是否具有土地出租权;
第三,协议内容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协议内容是否侵害他人利益, 是否侵害国肆败散家集体枯物利益;
第五;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法法律的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就有义务遵守和履行。
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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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
行 政 起 诉 状
请求事项:
一、请求乌当区人民法院撤销贵阳市乌当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乌行限决字(2011)第000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家三代九口人,在党的改带败仔革开放的好政策下,自谋职业,在家人及朋友的帮助下自筹资金,于1996年6月份,经乌当区政府、乌当区土地局、建设局、顺海村委员会同意批准,在大坡修建一栋框架结构的房屋:一层为厂房(层高4.5米)约200平方米、二层—四层为住宅,兄弟三人共同居住,面积约680平方米。解决住房难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自己今后的生活问题得到一枯春个更为妥善的解决并成立企业。
原告修建的房屋是1995年8月份经村委会、乌当区土地管理局等部门批准,1996年6月份修建同时申办土地手续经局审核于1998年批准办证完善、国有土地证、办企业及住房至今,房屋修建后至今没有多修建一砖一瓦,过着安定平静的生活。
2010年初,九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顺海大坡村、搞房地产开发,修建高层的商品房对外出售,要拆迁我家的住房和企业,房开公司与拆迁代办机构与我们协商,原告同意执行“拆一还一” 拆迁安置的原则。但是房开为自己的利益,为迫使原告妥协,在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期间的2010年1月28日深夜三点钟不顾我家老幼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采取下三烂的手段,趁人们在熟睡之用砖块和石头猛砸我房屋,导致我家的房屋的门、窗遭到大范围的损坏,对于这种严重的违法侵权犯罪行为,给我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八岁多的儿子、三岁多的女儿、八十多岁的老母亲被恐吓得惊叫不休。至此小女儿常常在夜间惊叫,老母亲也一病不起。送医住院治疗数月,所花费用于十多万元,仍一病蠢汪不起。于2010年古历五月初二含恨死去。
九地房开公司在拆迁过程中,不顾历史客观事实,置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撇开与原告进行协商,企图通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以实现其追求高额利润的最大化,贵阳市乌当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乌行限决字(2011)第000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完全配合房开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原告1996年修房和办企业,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办理了相关土地、规划手续,按乌当区建设局、土地资源局、城市管理局三家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的联合通知通知精神,原告修建的房屋是在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不属于当时违法建筑管理拆除的红线范围,原告修建的房屋是在一山洼处,并不影响市容市貌,原告的房屋长期存在,并无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对原告提出过异议,或要求原告将其拆除,如今九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搞房开盈利,乌当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说就对原告下限期拆除决定书,这不是助纣为虐吗?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呈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 份(列明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