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棍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也不核唤犯法;
2、但如果防卫过当造成他人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刑法》(1997修订)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兄渗、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羡氏脊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购买电击棒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为,千万不能购买、持有。
对此,我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贺猜握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公安部关于坚决禁止生产、销售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通知
一、坚决禁止生产、销售钢珠枪、电击枪和催泪枪等仿真手枪。枪支弹药和警械的生产、销售历来都是由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兆银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种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1986年11月公安部、轻工业部、
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禅庆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86]公发34号文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仿真手枪。1989年11月,我部又下发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89]公(治)字94号)。有些地方和部门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擅自作出的制造、销售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决定一律无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对本
地区生产、销售、使用这类枪支的厂点、单位进行彻底清查,并予以取缔,产品立即查封,没收所有枪支弹药并查清来源,一追到底。收缴的枪支弹药,要全部销毁。
二、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和有关配枪单位,以及保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等一律不得配备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有的地方如已作出可以配备规定的,一律宣布予以废止。已经配发这类枪支的,由配发单位负责全部收回上缴销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首先把本单位办的或下属单位办的这类枪支销售点,彻底清查取缔。各部门要令行禁止,迅速开展清理配备这类枪支的工作。今后如再发现哪个部门、哪个单位配备这类枪支,要按违法违纪从严处理。
三、继续开展查禁收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车站、码头、集贸市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检查和经常性的治安管理,注意发现非法携带、贩运枪支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收缴其枪支,并依法处理。对问题多的重点地区要进行专项治理,对地下生产、销售的窝点要坚决取缔,严肃处理。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部署,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查禁收缴的行动。
四、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生产、销售、使用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钢珠枪的,按照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理,该逮捕的逮捕,该劳教的劳教,该治安处罚的予以治安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要坚决予以查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选择情节严重的此类案件在群众中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使群众能够自觉地遵守枪支管理规定,大胆检举揭发非法持枪者。
不过带着也好,当你被侵犯的时候JC可不会第一时间帮到你,强烈建议带
持有防身电棍不违法,但用以犯罪另当别论。
防身用品,市面上是弊带橘可以买到的,“持有不违行橡法”,比喻说:“就像硫酸,正确的持有和使用,它是
化学实租团验中的常用试剂,可是如果用来泼人,那就是犯罪。”
肯定算。这是国家有明文管制的物品,被搜出来不但要没收,可能还要受其他出发。具体的你看嫌差磨一下芹斗治安管理处罚庆棚条例。
的 不过你可以选择其他工具性的武器 例如可以用来修车什么的 不要带电击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