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小知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简述民间借贷的积极与消极作用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1.满足了部分农民生产生活需要。部分农民对在金融机构贷款还比较陌生,有的农民认为到信用社借款需要抵押担保,手续比较繁琐,农民借款主要用于购置农药、化肥、农机具等,数额一般不大,而在本村镇农户之间便能满足需要,且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2.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扩大再生产时流动资金和启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他们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诚信作保障,通过各种民间借贷渠道筹措资金,实现了规模的扩张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3.拓宽了投资渠道,带动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存款利率的多次降低及利息税的征收,生息获利的诱惑已不再强烈,迅猛发展的个体工商业的巨大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的“寻租”行为一拍即合,有效地扩展了民间的投融资渠道。而且多元化的投资正是经济快速增长的一种体现。4.弥补了农村资金供求的缺口,降低了新的信贷风险产生,增强了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自我约束力。民间借贷资金经营,不仅要求借款主体经营状况要好,效益要高,在引导资金投向方面,比信贷资金的引导作用还要强。而且增加了借款人还贷压力,在资金使用上的自我约束力加大,并可避免不必要的信贷风险产生。5.促进了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民间借贷的存在无疑会成为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动力,促进其改善服务,并加大信贷营销力度,提高自身竞争力。
(二)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1.扰乱了地区金融秩序。民间借贷是民间自发的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从事借贷活动仅是为了获利,而不管其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民间借贷比较分散,但其经营的随意性,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有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引起金融秩序混乱。2.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由于不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民间借贷即使交易非常活跃,也属“黑市交易”,其经营及收益极具隐蔽性,3.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一是民间借贷的预期高收益,容易使部分民众受蒙骗,从而诱发各种经济诈骗行为。二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三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四是有极少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4.助长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不良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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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可能主动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制约,造成国家税款不能足额入库。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能够逃避税收,部分拥有闲置资金的私营业主等才热衷于此种交易活动。据测算,在民间借贷高峰期,开县每年因民间借贷而流失的利息税上1000万元。
1.民间借贷的小知识有哪些
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用于生产、生活的借款行为,借款利率不超过24%,都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种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有关贷款的法律常识
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个人贷款资金一般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是个别情况除外:如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等。
同时应注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后的管理情况
贷款后,贷款人要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和担保情况进行跟中监察和监控。
同时经贷款人同意,可根据情况展期:例如一年内的个人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3.谁能告诉我贷款的基本常识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3.贷款期限: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最长不超过5年;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截止后不允许继续支用剩余额度。
4.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以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4)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5)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6)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7)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8)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通过建设银行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在部分大中城市,建设银行设立的汽车金融服务中心专业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中心也是汽车贷款的专业受理机构。 2.办理流程:①受理。
经办人员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情况,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②调查。
调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手段对客户提交材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调查,评价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③审批。
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抵押情况、质押情况和保证情况,最终审批确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和额度有效期。④发放。
在落实了放款条件后。客户根据用款需求,随时向银行申请支用额度。
⑤贷后管理。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及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实行保证或信用方式的应对保证人或借款人的信用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⑥贷款回收。
贷款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以到贷款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
一、抵押贷款 1、抵押物: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自有产权房屋,已具备“房产证”。 2、抵押流程:(1)持房产证到产权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询问该房产是滞可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2)如得到可以办理的确切答复,持“房产证”及有关个人资料到建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申请;(3)建行指定房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有自有房产进行评估,并提交房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3‰收取手续费;(4)建行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及相应的贷款审批手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并与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5)借款人持房产证、借款合同到房产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机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6)抵押登记办妥后,建行方可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储蓄帐号中。
二、质押贷款 1、质押财产:借款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权利凭证,包括:(1)有价证券。包括北京分行代理发行的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债券(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质押的除外);(2)北京分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1999年以后发行的);(3)北京分行签发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和定期一本通存折;(4)北京分行认可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权力凭证。
2、质押流程:(1)持权利凭证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质押的贷款;(2)核质押权利凭证,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质押登记;(3)建行收妥质押权利凭证,进行贷款审批手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并与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4)建行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储蓄帐户中。三、组合贷款借款人可以抵押或质押权利凭证申请同一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贷款额度按两种担保方式允许发放的贷款额度累计,贷款流程同上。
四、信用贷款 1、借款人以本人信用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建行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为人民币60万元。 2、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以下资料均为能够提供则提供)。
4.如何防范贷款陷阱
1.首先,避免借高利贷,利率超过银行数倍、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一定要谨慎对待 2.其次,贷款金额切勿过大,不能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一定要有盈利稳定的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来支撑还本付息。
3.第三,收集借款证据和信息,在对簿公堂时不被动。无良小贷公司往往会将违法犯罪行为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而且其证据链条看起来十分完备,在打官司时有备而来。
4.第四,万一急需用钱而金额并不大,可以向亲朋好友请求支援,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一般较高,还款能力不强的人群最好少涉足,譬如在校大学生、刚入职的年轻人、低收入的老人等。最后,业内人士提醒市民,切勿借钱高消费,拆东墙补西墙,甚至是赌博扳本,那样就会走向一条不归路。
5.防火小知识
1、基本要求:小学生不得玩火。一是不得带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二是不得随意点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处用火;三是不得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许将点燃的鞭炮乱扔。在火灾现场,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要坚持先逃生的原则。
2、火灾的处理办法
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
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
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
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
3、发生火灾应如何报警?
如果发现火灾发生,最重要的是报警,这样才能及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损失。火警电话的号码是 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格根据这个号码,每年的11月9日,被确定为消防安全日。不能随意拨打火警电话,假报火警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没有电话的情况下,应大声呼喊或采取其他方法引起邻居、行人注意,协助灭火或报警。
4、遭遇火灾如何正确脱险?
遭遇火灾,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减少人身伤亡损失:
1)一旦身受火灾危胁,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不要盲目采取行动。
2)身处平房的,如果门的周围火势不大,应迅速离开火场。反之,则必须另行选择出口脱身(如从窗口跳出),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水淋湿衣服、用温湿的棉被包住头部和上身等)以后再离开火场。
3)身处楼房的,发现火情不要盲目打开门窗,否则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处楼房的,不要盲目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这样会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阳台上。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待救援。有条件的,可以不断向门窗上浇水降温,以延缓火势蔓延。
5)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可使用电梯,应通过防火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往往成为烟火的通道。并且电梯随时可能发生故障。
6)因火势太猛,必须从楼房内逃生的,可以从二层处跳下,但要选择不坚硬的地面,同时应从楼上先扔下被褥等增加地面的缓冲,然后再顺窗滑下,要尽量缩小下落高度,做到双脚先落地。
7)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将绳索(也可用床单等撕开连接起来)一头系在窗框上,然后顺绳索滑落到地面。
8)逃生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
6.民间借贷的基本常识
担保公司的收益率比银行存款高很多,国家支持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国家就是支持的。
民间借贷可否预扣利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是承当保证责任?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实行没有保证表示的,不承当保证责任。在借贷合同纠纷中,保证人如何承当责任?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当责任;债务人不能实行债务的或债务人着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当连带责任。
7.避免借贷纠纷要注意哪些
第一、核对身份。
问清是个人还是其单位借款。如债务人身份不明,在诉讼中,就有可能在单位借款与个人借款之间相互推诿,给实现债权带来麻烦。
同时,最好能留下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防止日后可能诉讼而不知对方基本情况。第二、问清用途。
《民法通则》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问清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全无,还要赔进罚款。
第三、摸清信用。要从平时交往中出手是否大方,用钱有无计划,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估价偿还能力和信用度。
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有偿还能力的尽可放心地借。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诉讼,穷尽法律措施,没有偿还能力,最后也难以执行到位。第四、提供担保。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为保险起见,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第三人为保证人,数额较大还可公证,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要到有关部门登记。
第五、定好还期。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随时可请求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分期返还。
不约定归还期限虽可随时要求返还,但却让借款人有了拖延的机会。出借时约定还期,有利于及时偿还。
第六、签订民间借贷欠条。一旦借款人否认,难以举证,诉到法院也是败诉。
所以,要订立书面协议或写借条,写清双方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借还款时间等合法内容。同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并亲笔签名,最好有人在场见证。
第七、莫贪高利。高利、利滚利,借款人往往以高利息为诱饵借款或非法集资。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借贷利率,因利率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第八、及时追要。到期不能归还,一定要及时追要。
如仍不能归还,则要及时起诉。因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
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无法讨回借款。
8.如何防范借高利贷的风险
一直以来社会上都有高利贷相关的传说,很多人也听过高利贷机构恶劣的追债手段等等,一直非常的害怕高利贷。
但是自己不小心借到了高利贷或是迫不得已的借了高利贷,人们就希望能够防范风险。关注,了解更多知识。
一、如何防范借高利贷的风险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
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
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二、哪些借贷属于高利贷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高利贷是容易产生风险跟各种严重的后果,特别是高利贷追债手段可能会让借款者痛不欲生,建议你无论如何都不要去借高利贷。
对于防范借高利贷的风险手段或是面对高利贷该怎么样***,建议你点击在线咨询系统找律师问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09〕297号
2009年9月8日)
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二、诉讼主体
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六条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
第八条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但配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
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九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第十条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无过错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的,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确认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时,法院应当根据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过错,由其各自承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借贷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或者因借贷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法院应当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条、第八条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借贷事实的审查
第十四条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应依法裁判。
司法鉴定的申请应向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负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第十八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视案情需要,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债权人应当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等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债务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第二十一条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前款规定,对缺席审理的债务人同样适用。
第二十五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借贷债务的,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除借款本金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或者违约金;
(三)借款本金。
债权人主动放弃前述偿债顺序利益的,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第二十六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因借贷外币、台币、港币、澳元等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予以准许。因汇率变动给出借人造成损失,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的汇率差价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可参照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人民币偿还;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可参照出借人主张借款偿还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人民币偿还。
五、涉嫌虚假诉讼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08]362号)的规定,谨慎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诚信诉讼。
第二十九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一)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
(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四)当事人双方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密切关系;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经过陈述不清或者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七)其他债权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异议;
(八)债权人轻易放弃权利,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
(九)其他异常情形。
第三十条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防范:
(一)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三)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的,列为第三人;配偶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四)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一般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的关联案件可以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
对关联案件合并审理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不同的债权人采取和证人一样的隔离原则,由不同的债权人分别单独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
第三十二条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予以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应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发[2009]8号)的要求,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和人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四条对集中管辖、破产重组等涉及当地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利率保护幅度上应注意裁判尺度的统一,必要时可听取当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下列借贷,不予保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二)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第三十六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的被告是否确属下落不明,并分别采取以下措施,避免诉讼的迟延:
(一)可以向被告亲属等有密切关系的人阐明利害关系或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线索,尽可能通知被告应诉;
(二)向下落不明的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按照本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9]129号)的规定处理。涉及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举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依法指定的举证期限;
(三)经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法定审理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依法作出裁判。缺席被告未提出抗辩和提供证据的,不影响法院对到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以及必要时的依法调查。
第三十七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贩毒、洗钱等犯罪,或者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二)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其他当事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必然关联或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
(三)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前提的,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后,没有特殊情况,在十二个月内,刑事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恢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接到法院移送的涉案材料或者相关当事人的报案后不予立案侦查,或者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宣告无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民事裁判。
法院应当慎用裁定驳回起诉和中止诉讼。
第三十八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适用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等司法解释的规定。
七、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具体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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