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罗湖一家内衣连锁店上班,我是2010年12月7日正式上班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于2011年2月26提出了辞职,当时公司的答复是辞快工一个星期就可以走人,不过要扣200。慢工的等到3月20日。我答应辞快工。28日公司的告诉我,3月1日不用来上班了,做一个月工资比较好算。我答应了,就问她什么时候结算工资,她说要等到3月20日才能给我工资,我问为什么,她说是公司规定。请问这样合法吗?我在签合同的时候上面根本没有这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山御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谈猜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含唯型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首先如果你培逗唤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在三年以下,那么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配凯,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讲的所谓辞快工、慢工都是没有
法律依据的,你只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职。
最后,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你指皮离职后理应为你结清工资。但是现在很多单位都有结算薪水的日期,这个你去告意义也不大,如果到时不给你或者你急等着用钱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按上班天数计算,扣除请假等项目,单位没有权利扣你200,原则上最后工作日后办手续的当天就要结算工资,但有些地方劳动法规规定,因为单位
财务结算和移交手续的原因,桥迟裂允许3-5天内结算工资,显然单位有违法嫌疑,你可以去敏闭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样可能会快点,也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开庭的时间可能旦灶会比较久,估计3月20日都不一定能裁定,你可以自己估量着办
您好:
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的80%,离职后应当结清所欠工资。您所在的洗衣店扣除200元做法不合理。如果店里的习惯作法是每月工资于次月20日发放,那么他们在3月20日给哗瞎您仿芦皮发工资是备差符合相关规定的,这个不能算工资拖欠。
1.请问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几年的合同。根据劳动法,只有签订3年以上的合同,才可以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
2.试用期应该是2010.12.7-2011.2.6,所以你2.26提出辞职,已经不是试用期内辞职了。
3.如果你做汪已经转正,那你应该提前30天辞职。
4.没有条例规定辞职要扣钱的。当然,如果你是正式员工,没有提前30天辞职,那公司可以说你的辞职对他们造成损失而要求你赔偿的。
5.结算工资一般都是首胡渗平常什么时候结算就什么时候结算,例如每月都是10号开工资,那么无论何时离职,者脊都应该在10号结算工资。不过如果有赔偿金的话,在离职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