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美容店、理发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亩锋散卫生规范》的规定;
(二)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迅氏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1.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的;
2.若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而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两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的;
3.提交的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所需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2)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基衡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可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但应当做出书面承诺)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3) 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制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4) 申请新办前,应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 复印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