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发了一张限期整改通知书,上面讲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我家的楼城是前面是6层的后面是3层的/前面的上面3层是6户人家/上面下楼到下面来/要从我家后面的3层过(从我家后面3层的房顶过)/现在我家就是在后面3层的2楼开了个后门。
应为我家后面2楼现在想做自己家人的住房(我也没别的房子,)/前面现在是出租给了别人,不打算从前门过/(老是从人家做生意的地方过也不好)。
今天上午我和我妈妈也去找城管了/见面就骂人/我想知到现在我要找那个单位/,我也找了安全鉴定的才进去,那个男的就骂人。去都没去过我家看就说我家不能开门/说:我说不能开就不能开/)
我家是5.14开的门收到的通知书是5.6号的/他给我的通知书,时间是在6.6星期五/上面写要在6.10前恢复原貌/我想知到为什么
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过这个楼梯。我总不能老是从人家的店上过吧。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启升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悄带老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内容,你要反映的是城管态度问题还是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