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意思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的人大及常委会,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和领导,并向其汇报工作。
扩展资料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日常运行组织的其他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旅则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高镇链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参考戚孙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