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人有没有公章的工资单,工衣这2样可以做为证据吗,我就这2样了,我的工资单有注明企业名称的,劳动仲裁申请人有没


  劳动仲裁申请人有没有公章的工资单,工衣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 没有单位公章的证据效力有限,很难被认定的,如果是一组证据,组成证据链条,那么其就有一定的效力,所以要尽可能多的搜集有力的证据,证据越多效力越大。
  ‍法律依据:劳动仲裁证据规则
第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七)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接收人应在复制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签此字样。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收据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与提交人各持一份。
第五十二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四)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五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严格来说没有公章的工资单不能作为证据,你可用工作证、出门证、考勤卡、工资卡等其它证据来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至于工资则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你是银行卡发放工资,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调查转入账户的,如果是单位以工资名义转入就可以证明关系了。光凭你目前证据存有一定败诉风险,当然共另一方面来看,你提供了有单位名称的工资单就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劳动法执行严格的地方举证责任就应该转移到用人单位处了。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能提供工资单和工衣,劳动仲裁都是可以立案的了。但如果仅有这两样证据的话,用人单位答辩称您不是该单位员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能对您不是很有利。因此我建议您可以找同事出具证人证言,已经离职的也可以(在职的可能有顾虑不肯作证),此外您提到的让其他员工提供发工资的账户作为证据也是可行的。
此外再提醒您,用人单位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自您入职满1个月到12个月期间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