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本省农村居民,其共同
生活的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庆森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拆皮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各地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制定相应的分档补助标准,根据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对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誉御亩非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给予重点保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